翻譯: Jony(8 Mile)
素材&审稿:Jenny

川普最新行政令 – 杜絕非總統任命官員(職業官員)授權、批準並擁有對聯邦規則有最終決定權。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總統權力,茲命令如下。
第壹節:目標
美國的民主制度是在人民同意的原則下運行的。 美國國會、總統和副總統的定期選舉,旨在確保負責制定和執行法律的官員對美國人民負責。 總統選擇聯邦機構負責人,讓他們行使行政權力和執行監管議程。 美國人民通過選舉總統,從而在選擇行政人員中發揮作用。
然而,壹些機構選擇模糊民主問責的界限,允許職業官員授權、批準並擁有法規的最終決定權。這種做法將制定管理美國人民日常生活規則的權力,從總統和其行政下屬,轉移到與國家選舉帶來的問責制無關的官員手中。 這種做法損害了美國人民選擇誰來管理他們的權力,我正指示采取措施結束這種做法。
第二節:高級任命人員制定規則
(a)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每個機構的負責人應:
(i)要求根據《美國法典》第5章第553節頒布的機構規則,必須由壹名高級任命人員簽署;以及
(ii)要求只有高級任命人員才可以根據第553節頒布的機構規則,啟動規則制定程序,或者可以批準機構的監管議程。
(b)如果機構負責人滿足以下情況,本節(a)款不適用。
(i)確定遵守本條會妨礙公共安全或安保;以及
(ii)向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下屬的信息和監管事務署署長提交壹份通知,披露豁免的理由,並在符合公共安全、安保和隱私利益的情況下,在《聯邦公報》上公布該通知。
(c)機構負責人不得授權進行本節(b)款允許的決定。
(d)各機構負責人應確保,根據第553節頒布的未來機構規則的發布符合本節的要求。
第三節:審查現有的規則制定權的授權。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80天內,每個機構的負責人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a)審查有關規則制定的授權,並進行必要的修改,以確保這些授權符合本命令第2節的規定;以及
(b)修訂關於機構管理和程序的機構條例,以納入本命令第2節的要求;
第四節:審查現有規則
(a)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90天內,各機構負責人應審查該機構在過去12年內發布的所有重要規則,以及署長確定的任何其他規則,以確定該規則是否由高級任命人員發布。 如有充分理由,署長可授權延長機構進行此類審查的期限。
(b)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20天內,各機構負責人應通過署長向總統提供壹份報告,總結審查結果。 如有正當理由,署長可授權延長提交這種報告的期限。
第五節:定義
在本命令中,術語:
(a) “機構 “壹詞具有1993年9月30日第12866號行政命令(管理規劃和審查)第3(b)節(經修訂)或任何後續命令中賦予該詞的含義;但就本命令而言:
(i)該詞應包括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及
(ii)該詞不包括司法部的聯邦監獄局。
(b) “高級任命人員 “指由總統任命的個人,或履行需要總統任命的職務的職能和職責的個人,或高級行政部門(或同等機構系統)的非職業成員。
(c) “重要規則 “指任何同時屬於經修訂的第12866號行政命令第3(f)節或任何繼任命令所界定的 “重要監管行動 “的規則;及
(d) “規則 “壹詞具有《美國法典》第5篇第551(4)節賦予該詞的含義,但該詞不包括任何對非機構當事方的權利或義務沒有實質性影響的機構組織、程序或做法的規則;
第六節:執行
署長應就本命令的執行提供指導,並應監督機構遵守本命令的情況。
第七節:壹般規定
(a)本命令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管理和預算辦公室負責人關於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職能。
(b)本命令的執行應符合適用的法律,並以撥款為限。
(c)本命令無意也不會產生,任何壹方可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對美國、其各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雇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執行的,具有實質性或程序性的權利或利益。
Source: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ensuring-democratic-accountability-agency-rulema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