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集:Ken-老廣、Po
編撰:文燕
審核:MY

據左媒【香港01】報導,3名前立法會議員,清晨先後被警方上門拘捕。被捕人士包括朱凱廸、許智峯及「慢必」陳志全。據了解,他們涉及立法會「臭水事件」:即涉嫌與今年5月28日上午、6月4日上午及下午舉行的立法會會議期間,向主席台方向擲下或潑出發出惡臭的液體有關。
警方指,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今日採取行動,拘捕3名本地男子,年齡介乎36歲至48歲,均為前任立法會議員。被捕罪名為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
三人曾擲「臭彈」 被行管會追討逾10萬元清潔費
翻查資料,3名前立法會議員,包括人民力量陳志全,民主黨許智峯,以及議會陣線朱凱廸,於今年5月28日審議《國歌法》期間,在會議廳內投擲「臭彈」,早前被行政管理委員會追討清潔費。
立法會於5月28日進行《國歌條例草案》二讀,民主黨議員許智峯走到台前放下腐爛盆栽,導致會議暫停。其後於6月4日續會時,朱凱廸和陳志全投擲有濃烈臭味的有機肥料。
戰友點評:
有媒體指,民主黨引述今早拘捕的探員表示,三人潑臭水的行動令立法會會議中斷或有可能中斷,並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煩躁不安,精神受挫」,因此構成罪行。
筆者並不贊同三位前議員在立法會裡用撥臭水作為抗爭的方式,然而三人曾擲「臭彈」 事件並不涉及傷人、打人、破會公物或其他刑事罪。且這事件屬立法會內部事務,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有權力對三人進行內部處分。
翻查政府網頁有關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指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據媒體報導,早前被行政管理委員會追討清潔費。 「朱凱廸及陳志全合共須繳交約22萬元的費用,當中包括10萬元用作更換及重鋪地氈。陳志全以支票支付11.1萬港元,而朱凱廸及需繳付5.2萬元的許智峯,則以未發還的工作開支抵銷。」既然三人已支付罰款,那麼事件應該告一段落。可是現在港共政府秋後算賬,當中另有政治目的。
值得留意的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二部「特權及豁免權」中的「免遭逮捕」註明任何議員(a)在前往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途中,在出席會議或會議後回程中,可免因民事債項(如訂約承擔則構成刑事罪行的債項除外)而遭逮捕;(b) 在出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時,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
因此,這次港共政府上門抓人的做法是沒有理據的,是站不住腳的。港共「不管三七二十一」,總之先把三人抓了才說就是共產黨的作風。共產黨這種流氓操作手法大家都看得明白,土共是毫無法律概念的。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早前在紅媒撰文,用【國安法】為支聯會羅列了海量的罪名,並揚言「若本地法律無法懲治,可以啟動國安法」。根據這種土共思維,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警方突然上門拘捕3名前立法會議員。
以上觀點僅代表筆者本人
資料來源:香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