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撰:文燕
審核:MY
台灣殺人案死者潘曉穎的媽媽10月20日到政府總部,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交公開信,要求特區政府就陳同佳赴台投案提供更實際協助;保安局晚上回復指,局長李家超很理解潘曉穎父母沉痛的心情,但無法就自首的事為陳同佳作決定及安排。對於潘母質疑陳同佳仍居於警方安全屋、要求「釋放」陳外出辦理簽證,保安局表示,陳同佳如選擇出外辦證,警方會有部署,但完全不會阻礙。
潘母在公開信提出三項要求,包括「釋放」陳同佳讓他自行到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簽證,將香港調查所得和證據交予台方,又再次要求陳同佳珍惜機會,在潘母定出的10 月23 日(本週五)、即陳同佳在港出獄一年的期限前自首。
保安局指,潘母信中提及向台方提供口供證據,「就這點我們必須明白現時法律的規限」,解釋就某刑事偵察或法律程序根據香港法律賦予的權力取得的證據,只可用於在香港的刑事偵察或法律程序,「由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適用於台灣,香港沒有機制進行司法協助,特區政府不能違反法例。」
李家超指去年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正是要處理兩條法例不適用於台灣這法律漏洞的問題。」而因應社會反應,特區政府撤回修例建議,「因此香港現時沒有法例容許政府強行將陳同佳送到台灣,政府亦沒權就自首的事代陳同佳作決定及安排。」
保安局重申,自首和司法協助是兩件獨立事情,沒有司法協助,也可接受通緝犯投案,「這不是甚麼新事物」,批評台方提出將司法協助作為陳同佳投案的前設,是故意製造障礙。李家超指香港沒有限制陳同佳出境,只是台方不准陳同佳入境。

戰友點評:
潘母質疑陳同佳浪費警力和納稅人的錢住在安全屋。也質疑港府管員逃避問題,把責任當球一樣踢來踢去,港府明知道陳是個包袱,為什麼還要繼續保護他?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回應是推諉責任,歸咎於台灣,批評台方提出將司法協助作為陳同佳投案的前設,是故意製造障礙。李家超指香港沒有限制陳同佳出境,只是台方不准陳同佳入境。
李家超表示因為中間沒有通過司法互助去轉交這案件的指示,所以他不敢去處理,香港特區現時沒有法律容需特區與台灣的司法協助。然而,港府一直安排陳同佳住在安全屋,真的沒有別的原因嗎?
從邏輯推斷,安排陳同佳住在安全屋,表面是為了陳同佳的安全,實際是為了港府的安全。
即是林鄭、李家超、鄧炳強和相關官員的安全。他們擔心陳同佳一旦到了台灣,在台灣記者追問下,不小心爆了港府的料,說了港府不讓他說的話;就算不去台灣自首而回家,亦會被香港記者追訪,爆了港共政府的不可告人秘密。
安排陳同佳住安全屋,等同於軟禁了陳同佳,就是不讓他到處走動,到處爆料。
對於滿口謊言港府官員,我們選擇相信邏輯而不是官方廢話。
以上觀點僅代表筆者本人
資料來源: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