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撰:文燕
覆核:文非

据香港媒体报道,港府昨日11月11 日,根据人大常委会决定, DQ 四名民主派议员。
大律师公会今日(12 日)发声明,批评港府绕过《基本法》DQ,及以具有追溯性的方式,应用人大常委会决定,「显然不是正当程序」。大律师公会批评政府没有给予回应机会下,以行政决定剥夺四人继续就任议员的权利,是有违法治下固有的公平及程序公义原则。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指,基本法第 79 条列明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情况。港府依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 DQ,是绕过《基本法》第 79 条的规定。声明指选举主任在今年7 月并没有处理有关现届立法会任期的问题,而港府基于选举主任的决定,取消四人在现届立法会的延任资格,并以具有追溯性的方式应用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认为这不是正当程序,「此举严重损害法律必须明确的原则」。
声明指选举主任褫夺候选人参选资格的行政决定,法庭尚未覆核。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在没有基础下,实际上提升了选举主任的决定,在宪制下的重要性。公会认为,在没有给予 4 人任何机会回应的情况下,纯粹透过一个行政决定,剥夺他们继续就任立法会议员的权利,是有违法治下固有的公平及程序公义原则。

另外,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在接受电台采访时表示,《基本法》对于褫夺议员资格有明确程序,但是人大常委会仍然决定另立程序,令人觉得「《基本法》可有可无。当局现时没有依法处理今次事件,亦缺乏程序公义,并指出本港社会已明显走向「以法管治」(rule by law),法律只为政治目的所用。
陈文敏表示,按目前法例,如要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应该按照《基本法》79 条处理,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利用昨日的决定,表示可以有另一个程序,再由特区政府自行宣布, 「好像修改《基本法》,又不是修改;好像系释法,又不是释法」。陈文敏又引述特首林郑月娥昨日声称禠夺议员资格是「依法行事」,「但我找来找去都没有一条法例说到选举主任可以禠夺议员资格,结果令人好担忧这决定是有政治取向。」
陈文敏指出,法理上无人能够预知7 月底选举主任的决定,会成为现时禠夺议员资格的证据,「如果知道会这样,参选人当初的答辩或者有不同,选举主任的举证责任又应该高好多」,而且按照普通法的程序公义,应该给予当事人聆讯和充分答辩的机会,并且按照《基本法》要有2/3 在席立法会议员通过谴责才生效,现在程序公义都没有。陈文敏表示,人大的决定不可推翻,「质疑的空间很小」,最多只能够质疑特区政府在程序上失当。
战友点评:
陈文敏教授采访的最后感言值得我们深思:香港社会已经往「以法管治」(rule by law)的方向走,法律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生,而且会成为当权者的统治工具,解释会随着社会政治气氛而改变。除了令法治再无客观基础、政府架构不受法律管制之外,法律亦会充满政治意味,管制人民亦成为了法律的目的。
香港延用英殖民政府的普通法,与西方民主社会有着共同普世价值。西方的民主法治社会是(rule of law),没有人能在法律之上,而且人人必须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是,今天的香港已经往「以法管治」(rule by law)的方向走。法律已成为中共统治香港的一个手段,龙门任他搬。完全是依据中共当权者的喜好和需要去立法、执法,可见法律已沦为中共专制统治下的工具。
以上观点仅代表笔者本人
资料来源: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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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匪灭了,一切会变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