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第1号修订协议(本 “修订案”)由以下各方(各自为 “缔约方”,合称 “各方”)于2018年10月31日订立:
(a) 李祥生(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Pxxxxxxx,”原放款人”)
(b) Robert Hunter Biden先生(美国居民,护照号码xxxxxxx,”拜登先生”)
(C)Eric D. Schwerin先生(美国居民,护照号xxxxxxxxx,”舒尔林先生”),
(d) Skaneateles, LLC(一家根据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斯凯尼特尔斯”,与拜登先生和舒尔林先生一起统称为 “借款人”,并各自单独为”借款人”),
(e)王昕女士(加拿大护照号:ACxxxxxx,”新放款人”)。
鉴于
1.原放款人与借款人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
原放款人和借款人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据此协议,原放款人将向Skaneateles提供一定款项,以便借款人用以支付他对BHR的注册资本金。
2. 因原放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贷款协议规定的全部贷款,所以引入新贷款人,并由其于2017年12月4日直接向借款人提供$158,000美元的贷款(”新贷款”)。
就此,各方达成如协议:
- 各方同意对借贷协议做如下修改:
- 借贷协议的第一段应全部删除,并用以下文字替换: “贷款的本金:新贷款
- 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同意接受总值15万8千美元的定期贷款。
b) 借贷协议中所有“放款人“应全部删除,用” 新放款人”替换.
原借款人:
李祥生
签字:
新放款人:
王昕
签字:
借款人:
罗伯特亨特拜登 (签字)
借款人:
埃里克舒尔林
借款人:
Skaneateles, LLC斯凯尼特尔斯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罗伯特亨特拜登签字)
李祥生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简介
李祥生先生现任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李祥生先生 2007年加入渤海基金,此前曾担任 香港百富勤融资公司董事、北京世纪飞虎技术公司总裁、华闻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麦格理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祥 生先生具有多年投资行业工作经历。现全面负 责公司的投资业务发展、管理工作。
李祥生先生于1985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物理系, 1986年取得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年赴英 留学获得伦敦大学法学硕士。李先生拥有职业律师资格。
工作履历
非公开
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投委会主席
2007年01月01日至今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在职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EO李祥生
证据确凿